結婚移民(F61)簽證規定修訂及申請應備資料
施行日期:2014年4月1日後適用修訂後之規定
□修訂後標準1:外籍配偶申請以5年內1次為限
○韓籍配偶以申請簽證日為基準,五年內再和不同人外籍配偶以結婚同居
為目的申請結婚移民簽證者,不發給簽證。
※五年內以同一位外籍配偶再申請簽證情況者,不算“不同人外籍配偶”,因此得
以發給簽證。
○然,和外籍配偶已登記結婚,卻沒有申請結婚移民簽證之情況、已申請
結婚移民簽證,卻不被允許發給簽證之情況、已發給結婚移民簽證,外
籍配偶還未入境之情況,皆不算在申請次數內。
○2014年4月1日後申請者皆適用此修訂後之規定。然,此次申請為過
去五年內(包含2014年4月1日以前申請簽證者)第三次申請之情況,
不發給簽證。
例1) 韓籍配偶甲,過去和外籍配偶A(2014年4月1日申請簽證,入境)結婚且申請過結婚移民簽證,並在和外籍配偶A離婚後,與不同人外籍配偶B再婚,且於2018年3月1日申請結婚移民簽證之情況,屬於5年內1次之規定,因此不發給外籍配偶B簽證。
例2) 韓籍配偶乙,過去和外籍配偶C(2012年6月1日申請簽證,入境)結婚且申請過結婚移民簽證,並在和外籍配偶C離婚後,與不同人外籍配偶D再婚,且於2014年5月1日申請結婚移民簽證之情況,原則上雖然該適用於5年內1次之規定,但因為屬於2014年4月1日後第一次申請且過去5年內第二次申請,因此得以發給外籍配偶D簽證。
例3) 韓籍配偶丙,過去相繼和外籍配偶E(2011年6月1日申請簽證,入境)及外籍配偶F(2013年6月1日申請簽證,入境)結婚且申請過結婚移民簽證,並在和外籍配偶E及F離婚後,與不同人外籍配偶G再婚,且於2014年5月1日申請結婚移民簽證之情況,雖然是屬於2014年4月1日後第一次申請,但已是過去5年內第三次申請,因此不發給外籍配偶簽證。 |
□修訂後標準2:所得條件
○韓籍配偶過去一年間之所得(稅前)標準由法務部長每年制定,並且要符
合家族人數之所得條件。2014年家族人數所得條件如下。
〈2014年家族人數所得條件標準〉
分類 |
2人家族 |
3人家族 |
4人家族 |
5人家族 |
6人家族 |
所得標準 |
14,794,804元 |
19,139,299元 |
23,483,808元 |
27,828,316元 |
32,172,811元 |
※7人家族以上之所得標準:每增加家族一人則所得標準增加4,344,500元
○家族人數計算法:韓籍配偶沒有同居家人之情況為2人家族(韓籍配偶
┼外籍配偶);韓籍配偶有一起被登錄在住民登錄表上的直系親屬之情
況則算在家族人數裡。
※直系親屬之定義為韓籍配偶之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孫子女;兄弟姐妹不算在內。
○可認證之所得種類:申請人過去一年間之工作所得┼事業所得┼不動產
租賃所得┼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年金收入之合計為可認證之所得;上
述所得種類以外,皆不計算為可認證所得。
※未有長期工作契約之打工族、從事農林畜水產事業者等皆屬於事業所得者。
○財產之所得換算:韓籍配偶之年間所得不滿足所得條件,但名下有一定
財產之情況,則可認證財產之5%為所得。這裡指的財產為預算、保險、
證券、債券、不動產;為了財產的判斷正當性以及防止偽裝繳納,只認
證持有連續六個月以上超過100萬元之財產。
※ 有負債之情況,則只認證財產扣掉負債之後,淨資產之5%為所得。
○家族之所得及財產計入所得條件:韓籍配偶之所得及財產換算額皆不滿
足所得條件之情況下,得將和韓籍配偶一起被登錄在住民登錄表上的直
系親屬之所得及財產計入所得條件。然,必須填寫並繳交「以家族之所
得及財產補充所得條件申請書」。
○關於是否符合認證所得及財產條件,韓籍配偶有責任證明之。是否符合
所得條件,是以申請簽證時繳交之文件為依據,因此建議備妥所有可證
明韓籍配偶及其家族之所得和財產的證明文件,並繳交,以備審查是否
符合所得條件。
○韓籍配偶及外籍配偶間有已出生子女之情況,則免除所得條件之規定。
□修訂後標準3:韓語條件(夫妻間溝通能力條件)
○自2014年4月1日起,夫妻間要是無法溝通之情況,則難以發給簽證。
結婚移民簽證申請人(結婚移民者)原則上必須要具備基礎以上之韓語能
力。然,要是繳交夫妻間能以韓語以外之語言溝通的相關證明,則結婚
移民者可不具備韓語能力。
○結婚移民者申請簽證時必須要繳交下列其中一項證明資料。然,在其國
家未有舉行韓語能力測驗,或是沒有指定之韓語教育機關而無法繳交證
明資料之情況,則必須在邀請單上註明清楚。
·取得韓語能力測驗(TOPIK)1級以上之證書
·在指定教育機關進修完韓語初級課程並取得進修證明
·在大學或研究所取得與韓語相關學位之證明
·結婚移民者為外籍韓裔之證明文件
·結婚移民者在韓國停留超過1年以上之出入國紀錄等
○韓籍配偶具備結婚移民者(外籍配偶)之母語能力,或是夫婦皆具有共同
第三國語言能力之情況,則必須在邀請單上註明如何學得該語言能力。
-韓籍配偶具備結婚移民者之母語能力,並在其國家連續居住超過1年以上之情
況、夫婦間具備共同第三國語言能力,並在該國家連續居住超過1年以上之情
況、韓籍配偶為歸化韓籍人士,其在歸化前使用之語言和結婚移民者的母語相
同之情況,皆符合此規定。
○韓籍配偶及外籍配偶間有已出生子女之情況,則免除韓語條件之規定。
因應此次標準之規定,2014年3月31日前在韓國國內登記結婚,並在
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簽證者,則免除韓語條件之規定。
※2014年3月31日前在韓國國內登記結婚,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後申請簽證之情
況,不得免除韓語條件之規定。
□修訂後標準4:居住條件
○韓籍配偶在結婚移民者入境之後須備妥至少一個可居住之空間。這裡所
指之居住空間為登記在韓籍配偶名下,或是登記在和韓籍配偶一起被登
錄在住民登錄表上的直系親屬名下的房子或是租賃處。
○夫婦間一起居住在無法持續居住空間之情況,如:考試院、汽車旅館等,
則不符合居住條件之規定。
□修訂後標準5:婚姻歸化後經過三年
○韓籍配偶過去因曾跟韓籍人士結婚,而歸化取得韓國國籍者之情況,取
得國籍日起未滿三年,不得邀請外籍人士申請結婚移民簽證。
○然,取得韓國國籍之理由為婚姻被害(國籍法第6條第2項第3號),或
養育子女(國籍法第6條第2項第4號)之情況者,不適用修訂後標準5。
□邀請單樣式變更:
○2014年4月1日起欲申請結婚移民簽證者,皆需附上變更後之邀請單。
○邀請單上所有的問答皆須依客觀事實填寫。有填寫遺漏之部分,或是未
明確記載交往、結婚過程之情況者,則有可能延遲發給簽證,或不發給
簽證。
○特別注意:即使是透過仲介公司結婚,但卻未依照事實填寫交往、仲介
過程等記載非事實者或是繳交非事實、偽造文件者之情況者,則不發給
簽證,且需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新增結婚移民者背景陳述書:
○2014年4月1日起欲申請結婚移民簽證(F-6)之外籍人士,需填寫並繳
交結婚移民者背景陳述書(參考附件)。
○背景陳述書之問題包含過去是否曾入境韓國、是否曾更改過名字、外籍
人士家庭狀況等。該陳述書也須依客觀事實填寫。有填寫遺漏之部分,
或是記載非事實事項者之情況,則不發給簽證,且需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加強結婚移民簽證審查標準:
○為更加強結婚移民簽證之審查,即使已經登記結婚,外籍配偶要是沒有
入境,則有可能不發給簽證。
○只要具備簽證發給條件(例:韓語教育課程進修等),並以短時間內可以
完成結婚登記且幫辦簽證為號召之仲介業者,婚姻當事人雙方皆須特別
注意;且也須特別注意登記結婚後,有可能發生不被發給簽證或是配偶
未入境等之不利情形。
□繳交文件:
○必備基本繳交文件
護照/身分證/2吋照片1張 簽證發給申請書 身元保證書 結婚移民者邀請單 結婚移民者背景陳述書 韓籍配偶之基本證明書 韓籍配偶之家族關係證明書 韓籍配偶之住民登錄謄本 韓籍配偶之婚姻關係證明書 結婚移民者本國婚姻證明書(台灣戶籍謄本)
|
○所得條件即居住條件相關文件
分類 |
繳交文件種類 |
備註 |
必備繳交文件 |
所得金額證明 |
國稅廳(必備) |
信用情報照會書 |
全國銀行聯合會(必備) |
|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或租賃契約書 |
居住條件證明文件(必備) |
|
工作所得計入所得條件時 |
徵收所得稅之收據 |
由各公司發給(工作所得計入所得條件時必備) |
在職證明書 |
||
其他工作所得證明文件 |
例:存摺影本、薪水明細書等(非必備) |
|
事業所得計入所得條件時 |
事業者登錄證明願 |
國稅廳(事業所得計入所得條件時必備) |
其他事業所得證明文件 |
例:農地原簿、農漁業事實確認書(非必備) |
|
其他所得、財產計入所得條件時 |
可證明相關事實之證明文件 |
可證明該事實之證明文件(其他所得、財產計入所得條件時必備) |
※是否滿足所得條件原則上是以國稅廳所得金額證明上的所得為基準來判斷
○韓語能力條件相關文件
分類 |
繳交文件種類 |
備註 |
以韓語來溝通 |
韓語能力測驗(TOPIK)成績證明書/指定教育機關進修證明/韓語學位證明/外籍韓裔證明文件等 |
兩者取一 |
以韓語以外之語言來溝通 |
過去在使用該語言國家居住超過1年以上之出入國紀錄/可以證明具備該語言能力之文件 |
○國際婚姻簡介課程對象者之情況(韓籍配偶)
繳交文件種類 |
備註 |
國際婚姻簡介課程進修證明 |
邀請單上若有記載進修號碼者則可不必繳交(非必備) |
良民證 |
結婚雙方當事人(必備) |
健康診斷書 |
○為了確認上述以外之條件是否符合簽證審查標準,在審查過程中有可能
會要求追加繳交其他證明文件,以利審查。
○所有繳交文件之有效期限需在文件發給日起三個月內(健康診斷書則為
六個月內)